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李昭彥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36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 ⒊聲請人前配偶王夙君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並陳明負擔扶養子女之負擔計算方式。 ⒋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其餘有及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⒎聲請人向童雅玲、徐賜添及陳玉真民間借貸之相關證明,給付借款方式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等相關證明 ⒏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土地商業銀行前置協商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原因,並請說明該協商方案內容還款金額、利率及期數內容為何。 ⒐聲請人擔任欣瀛實業有限公司董事及幸運草生活館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每月營業狀況,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⒑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2 月19日起至98年2 月19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鍾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⒒請提出所有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法院與案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家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