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若提出影本,請影印清楚,勿缺漏頁。 3.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每月扶養曾林靜惠7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曾林靜惠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曾林靜惠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受扶養人曾林靜惠及應分擔扶養曾林靜惠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費、電信費、交通 費、醫療費、日用品費、房屋地價及牌照燃料稅賦等證明資 料影本。 11.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一小段284 號土地登記謄 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40-1號7 樓之1 建物登 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 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2.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車號K3-1808號行照影本。 13.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 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4.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巨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偉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 影本。 15.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金融機關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資料 。 16.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 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因「股息」所得,請提出聲請人持 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7.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6年3 月1 日起至98年3 月2 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8.其他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