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70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6年5 月5 日起至98年5 月4 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座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⒉9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單(除轉帳證明
外)。
⒊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亨通企業社、高成藥局及公益彩券行平均
每月營業額、於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⒋配偶洪黃芳美、子女洪晨翔、洪韻宸、洪晨幃95年、96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
偶之薪資證明文件。
⒌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
請提出出具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⒍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
險金額)。
⒎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如非自
願離職、生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