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清算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
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
險期間及保險金額)。另請提出保單質借款契約書影本。
8.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支出水費、電費、電信及網路費、生活
費、商業人壽保險費、汽車燃料及牌照稅、勞健保費、瓦斯費
、停車場清潔費、醫療費、國民年金費、清償保單質借款利息
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汽車車號YT-7735號行照影本。
10.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即聲請人胞妹借貸之借
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天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星通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華豐橡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如上開有
價證券已移轉所有權,另請提出證明文件。
12.請提出聲請人母親醫療證明文件影本。
13.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6年7 月4 日起至98年7 月5 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