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清算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另請提出保單質借款契約書影本。 8.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支出水費、電費、電信及網路費、生活費、商業人壽保險費、汽車燃料及牌照稅、勞健保費、瓦斯費、停車場清潔費、醫療費、國民年金費、清償保單質借款利息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汽車車號YT-7735號行照影本。 10.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即聲請人胞妹借貸之借 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天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星通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華豐橡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如上開有 價證券已移轉所有權,另請提出證明文件。 12.請提出聲請人母親醫療證明文件影本。 13.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6年7 月4 日起至98年7 月5 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