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⒎聲請子女王韻慈、王維德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所列支出房租、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請說明擔任王韻慈及王維德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⒑請提出房屋租賃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劉錦秀地址及聯絡電話,另聲請人提出98年1 月1日 始成立的租賃契約影本到院,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 ⒒聲請人擔任米亞商行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⒓請說明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碧娜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類別為「執行」及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類別為「營利」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7 月7 日起至98年7 月7 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⒕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