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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9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
  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⒎聲請子女王韻慈、王維德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
  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
  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
  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所列支出房租、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
  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
  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
  消費概略明細。
⒐請說明擔任王韻慈及王維德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
  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⒑請提出房屋租賃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
  (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
  租人劉錦秀地址及聯絡電話,另聲請人提出98年1 月1日 始成
  立的租賃契約影本到院,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
  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
⒒聲請人擔任米亞商行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
  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
  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
  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
  件。
⒓請說明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碧娜
  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類別為「執行」及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類別為「營利」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7 月7 日起至98年7 月7
  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
  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
  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⒕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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