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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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依其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費用新臺幣500 元,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起人聲請破產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