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破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破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力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高雄市政府來函稱伊公司截至民國96年12月31日累積虧損已逾實收資本額,且負債超過資產,涉有公司法第211 條規定,諭令伊公司聲請破產,爰檢具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聲請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程序係以清償債務為其目的,若債務人毫無財產可供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在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已無法清償破產債權,參酌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意旨,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而應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亦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依聲請人所出具之資產負債表所示,其已無任何資產,顯然無法支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則聲請人財產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亦顯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所為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