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盈科科技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7年度裁全字第11396 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97年度司執全字第6498號),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情形屬實,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若已起訴或為與起訴同一效力之行為,謹向本院陳明即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