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好合發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899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並經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990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前已對聲請人提起給付貨款之訴,兩造並於98年2 月20日調解程序中達成調解,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雄簡調字第1109號事件核閱明確。是相對人既已起訴,兩造並達成調解,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洵屬無據,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