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大廈10
- 法定代理人
-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8年度裁全字第2532號)後,並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923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若相對人已經起訴或已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僅需向本院陳明起訴資料即可,附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