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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5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65號

聲請人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大廈10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8年度裁全字第2532號)後,並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923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若相對人已經起訴或已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僅需向本院陳明起訴資料即可,附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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