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大廈10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8年度裁全字第2532號)後,並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923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若相對人已經起訴或已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僅需向本院陳明起訴資料即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