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原 告 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謝慶輝律師 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複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