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

原告
龍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立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係在嘉義市○○○街118 號乙節,有原告查報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