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
- 原告
- 龍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立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係在嘉義市○○○街118 號乙節,有原告查報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