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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5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萬霖環保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8年5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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