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590號原 告 鳳祥名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8,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有新臺幣5,170 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