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 原告
-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3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