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