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原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3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