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3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352號
- 原告
- 威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得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另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德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所明文。
二、查被告得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1 段163 號3 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院卷第116 頁至第117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