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原 告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訴請被告交付之印章,既涉及該印章所表彰對於原告公司之代表權限及營運等權利,原告因訴訟所得受之利益顯與財產權之行使有關,應屬財產權訴訟至明,且上開代表權限及公司營運等權利之財產權價額,尚屬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標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14,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