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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原   告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訴請被告交付之印章,既涉及該印章所表彰對於原告公司之代表權限及營運等權利,原告因訴訟所得受之利益顯與財產權之行使有關,應屬財產權訴訟至明,且上開代表權限及公司營運等權利之財產權價額,尚屬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標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14,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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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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