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66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伊勢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係在台南縣,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兩造間之履約地亦非高雄縣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