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
- 反訴原告
-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常亨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496,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常亨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496,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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