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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7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71號

原告
丁○○
被告
皇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丙○○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月21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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