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震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8年2 月20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