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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2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490,748 元,此裁定已於98年7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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