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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1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176號

聲請人
為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86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86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1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久鋒國際企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00,661元       │97年3月16日   │Y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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