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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269號

聲請人
國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被竊,前
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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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亮明紙品有限│合作金庫商│69529-8     │123,620元       │97年9月13日   │LK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前鎮│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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