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310號聲 請 人 宇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11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3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郭雅玫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41,975元 │97年9月30日 │EN0000000 │ │ │ │ │行新興分行│2-0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