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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蘇姿月

  • 原告
    李美珍即展利工程行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30日言詞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482號聲 請 人 李美珍即展利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聲請人邱文慶即展利工程行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6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又原聲請人邱文慶即展利工程行業已讓與李美珍即展利工程行,並聲請變更聲請人為李美珍即展利工程行。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65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48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堅凱工程有限│花旗台灣商│000000000000│173,600元 │97年11月15日 │KA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港都│16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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