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5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514號

聲請人
凡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債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債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514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金 額│備 考││號│││││(新台幣)││├─┼───────────────┼──────────────┼────┼───┼────┼───┤│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 │金融債券│1 │1,000,00│ ││1 │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 │ │ │0元 │ │├─┼───────────────┼──────────────┼────┼───┼────┼───┤│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 │金融債券│1 │1,000,00│ ││2 │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 │ │ │0元 │ │├─┼───────────────┼──────────────┼────┼───┼────┼───┤│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 │金融債券│1 │1,000,00│ ││3 │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 │ │ │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