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蘇姿月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皇安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4日言詞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526號聲 請 人 皇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7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5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聖育水電工程│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95,000元 │97年9月30日 │E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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