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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甯馨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安軒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3日言詞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528號聲 請 人 安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52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衛普實業股份│第一銀行岡│00000000000 │102,900元 │97年11月5日 │W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山分行 │ │ │ │ │ │ ├──┼──────┼─────┼──────┼────────┼───────┼──────┼───┤ │002 │衛普實業股份│第一銀行岡│00000000000 │74,593元 │97年10月5日 │W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山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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