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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56號

聲請人
百進矽利康企業社
聲請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80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5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鈺仁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242,663元       │97年7月31日   │YC0000000   │      │
│    │公司        │行籬仔內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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