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6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鎂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
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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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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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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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輝營造工程│合作金庫商│050509 │283,710元 │98年1月22日 │PE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港都│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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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高輝營造工程│合作金庫商│050509 │1,945,020元 │98年1月22日 │PE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港都│ │ │ │ │ │
│ │ │分行 │ │ │ │ │ │
├──┼──────┼─────┼──────┼────────┼───────┼──────┼───┤
│003 │高輝營造工程│合作金庫商│050509 │714,525元 │98年1月22日 │PE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港都│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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