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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全興防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4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杜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仕敬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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