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尚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曾清山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鈺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侯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