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尚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葉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光遠
- 複代理人
- 曾清山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鈺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士偉
- 訴訟代理人
- 侯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四頁第二十三行、第二十四行關於「往編號K15分」之記載,應追加更正為「往編號K15-K24之方向順序施作,原告已施作完成並計價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