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1號
- 原告
-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隆源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玫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家瑩律師
- 被告
- 蓬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幸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將
劉懷倫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1號
劉懷倫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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