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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1號

原告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隆源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複代理人
蘇家瑩律師
被告
蓬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幸
訴訟代理人
黃信將

      劉懷倫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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