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反訴被告 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陳建欽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艷華 訴訟代理人 李漢民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