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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張添毓、張艷華

  • 原告
    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金贊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反訴被告  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陳建欽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艷華 訴訟代理人 李漢民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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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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