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9號上 訴 人 康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