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黃金美即皇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0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57,5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9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0 年1 月31日本院審判程序中(見本院卷第368 頁),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86,244 元,及自民事辯論意旨續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查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向訴外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下稱海巡署海巡局)承攬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高雄)海巡隊廳舍新建工程」中之水電工程(下稱水電工程),並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水電工程總價19,000,000元,嗣雙方追加工程(下稱追加工程,下將水電工程及追加工程合稱系爭工程)增加18,113元工程款,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合計為19,018,113元。系爭工程已於96年1 月15日完工,並經海巡署海巡局之第五海巡隊(下稱第五海巡隊)於同年11月15日驗收完畢。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已支付16,239,148元,而剩餘工程款中除由訴外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向被告扣押原告之工程款453, 057元及先前請款已經被告扣款39,664元部分不請求外,被告依系爭契約附件之付款辦法(下稱系爭付款辦法)第6 項及第10項之規定,尚應給付原告工程款2,286,244 元。為此,爰依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㈠如減縮聲明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工程之工程款雖有2,286,244 元未給付原告,然原告於系爭工程驗收前有附表一所示工程未施作,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況,另於系爭工程驗收後,亦未修補附表二所示之瑕疵,合計應扣工程款701,550 元。又依系爭付款辦法第3 項之規定,系爭工程款之請款附有原告需先提出當月之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之停止條件,惟原告僅交付被告17,988,217元之統一發票,尚有1,029,896 元之統一發票未提出,被告自得拒絕支付2,286,244 元之工程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就水電工程簽訂系爭契約。 ㈡水電工程之工程款為19,000,000元,追加工程則為18,113元,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合計19,018,113元。 ㈢系爭工程已於96年1 月15日完工,並經第五海巡隊於同年11月15日驗收完畢。 ㈣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已支付原告16,239,148元。 ㈤原告就高雄行政執行處於97年8 月14日以雄執寅96年營所稅執專字第00191069號執行命令向被告扣押原告之工程款453,057 元部分,不請求。 ㈥原告就系爭工程款先前請款已經被告扣款之39,664元部分,不請求。 ㈦系爭工程款中之2,286,244 元為被告尚未給付予原告之部分。 ㈧原告就系爭工程款已提出17,988,217元之統一發票。 五、本件爭點: ㈠原告是否有附表一所示之債務不履行之情況?被告主張附表一之扣款,有無理由? ㈡原告是否有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未修補?被告主張附表二之扣款,有無理由? ㈢原告就系爭工程款中未提出1,029,896 元之統一發票部分,可否請求被告付款? 六、茲就兩造之爭點,析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原告是否有附表一所示之債務不履行之情況?被告主張附表一之扣款,有無理由? ⒈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己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85年台上字第253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工程施工中,後所有乙方(即原告)所遺留之垃圾、雜物、廢料及工具材料等,乙方必須隨時整理、清潔並負責清理乾淨交予甲方,如未清理或改善草率,甲方(即被告)得逕行雇工清理,其所產生之費用由乙方當期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乙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時,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改正重作、修護或清理,如乙方怠於履行,甲方得自行或另使他人為之,所支付費用得於工程款內扣抵,如不足抵付時則由保留款內扣抵,如仍不足抵付時,該不足部分或其他因乙方怠於履行該等義務而致甲方之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系爭契約第13條第2 項、第14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被告主張原告有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項目未施工及債務不履行之情形,然為原告所否認,並辯稱:附表一編號7 、9 、10、11、12及15之項目非屬伊承攬之範圍,至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8 、13、14、16至24之項目雖屬伊承攬範圍,惟伊已依約將該等項目施工完畢,並經驗收在案,況被告就該等項目均未曾催告伊施作,縱被告有自行雇工施作該等項目,亦不得扣除伊之工程款等語。 ⒊茲就附表一編號7 、9 、10、11、12及15之部分,析述如下: ⑴附表一編號7 部分:被告主張原告因打石修理安裝器具後,破壞之磁磚等未予修補回復原狀,被告因僱請訴外人旺吉利有限公司(下稱旺吉利公司)修補之費用云云(見本院卷第342 頁反面),固提出手寫施工資料2 紙、轉帳傳票1 紙、工程估驗單1 紙、支票2 紙及轉帳傳票2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07 至209 頁)。然查,依前揭手寫施工資料觀之,充其量僅為記錄者單方筆記,其上並無兩造及旺吉利公司之簽名或蓋章,尚難遽認旺吉利公司確有就上開手寫資料之事項施工,縱認旺吉利公司有為該等事項之施工,被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該等事項之施工確係因原告之不當施工所致必要之修補,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⑵附表一編號9 部分:被告主張原告因打石修理安裝器具後,破壞之磁磚等未予修補回復原狀,被告因僱請旺吉利公司修補之費用云云(見本院卷第342 頁反面),固提出轉帳傳票1 紙、工程估驗單1 紙及支票1紙 為證(見本院卷第213 頁)。然查,依前揭資料觀之,僅證明被告有支付旺吉利公司3 大工及3 小工之泥作點工工資,惟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旺吉利公司就此部分之泥作施工範圍,亦未證明該範圍之施工確係因原告之不當施工所致必要之修補,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⑶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主張原告因打石修理安裝器具後,破壞之磁磚等未予修補回復原狀,被告因僱請旺吉利公司修補之費用云云(見本院卷第178 頁反面),固提出手寫施工資料、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各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15 頁)。然查,依前揭手寫施工資料觀之,充其量僅為記錄者單方筆記,其上並無兩造及旺吉利公司之簽名或蓋章,尚難遽認旺吉利公司確有就該手寫資料之事項施工,縱認旺吉利公司有為該事項之施工,被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該等事項之施工確係因原告之不當施工所致必要之修補,是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⑷附表一編號11部分:被告主張原告因打石修理安裝器具後,破壞之磁磚等未予修補回復原狀,被告因僱請旺吉利公司修補之費用云云(見本院卷第343 頁),固提出統一發票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14 頁)。然查,依前揭資料觀之,僅證明被告有支付旺吉利公司4 大工及4 小工之泥作點工工資,惟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旺吉利公司就此部分之泥作施工範圍,亦未證明該範圍之施工確係因原告之不當施工所致必要之修補,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⑸附表一編號12部分:被告主張於系爭工程驗收期間,原告將施工期間放置之材料貨櫃阻擋於中庭致無法驗收,當時已要求原告調離貨櫃,原告仍置之不理,被告始僱請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琪公司)處理云云(見本院卷第343 頁),固提出工程估驗單、轉帳傳票、支票、統一發票及估價單各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24 、225 頁)。經查,依被告提出之前揭資料觀之,僅證明被告有支付勝琪公司因吊運貨櫃所需費用,尚難據此推認勝琪公司所吊運之貨櫃即屬原告因施工期間所放置材料之貨櫃,縱認係屬原告之貨櫃,被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已要求原告清理,但未獲處理之情事(見本院卷第349 頁),揆諸上開規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⑹附表一編號15部分:被告主張系爭工程驗收期間,水電工程缺失頻繁,打石維修管線後,現場廢土垃圾不清除,被告始雇工清除現場移留之廢土垃圾,以利驗收云云(見本院卷第179 頁),固提出被告96年1 月粗工日報表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42 頁)。惟查,依前揭日報表觀之,僅屬記錄者之單方記載,其上並無兩造及清潔工之簽名或蓋章,尚難據此推認被告有雇工從事清潔工作,且該清潔之範圍係原告因施作系爭工程所致之廢土垃圾,況被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因雇工清潔工地致有44,400元之支出,亦未舉證證明已要求原告清理,但未獲處理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⒋茲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8 、13、14、16至24之部分,析述如下: ⑴附表一編號1 、2 、4 、5 、6 、8 、13、14、17、18、19 、20 、23部分:被告雖主張有以電話要求原告履行,但未獲置理云云(見本院卷第305 、349 、350 頁),然為原告所否認。經查,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就附表一編號1 、2 、4 、5 、6 、8 、13、14、17、18、19、20、23部分已指定期限要求原告改正重作、修護或清理,惟原告仍怠於履行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⑵附表一編號3 部分:被告雖主張有以電話要求原告履行,但未獲置理,始向訴外人汎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武公司)購買材料云云(見本院卷第177 、305 頁),固提出工程估驗單、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 5至191 頁頁),然為原告所否認。經查,依前揭資料觀之,其中由汎武公司因銷貨而出具發票之金額僅14,490元(見本院卷第188 、189 頁),縱認被告有向汎武公司購貨,亦難推認被告有因而支出79,695元。況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已指定期限要求原告改正,惟原告仍怠於履行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⑶附表一編號16部分:被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3條規定,原告有支付千分之3 工程險之義務,曾電話催告原告履行云云(見本院卷第179 、305 頁)。然查,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1 項規定觀之(見本院卷第12頁),係載明原告需為所屬勞工投保工程險,費用以系爭工程承攬總價之千分之3 計算,並於原告第1 次請領之工程款中扣除,則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費用應係由被告於原告第1 次請款之際即已扣除,惟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於原告第1 次請款時未扣除保險費,縱該費用未經被告先行扣除,被告復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就附表一編號16部分已指定期限要求原告履行,但原告仍怠於履行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⑷附表一編號21部分:被告主張原告未盡保管義務,致系爭工程驗收期間短少消防器材,因向訴外人成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成倡公司)購料,造成15,225元損害云云,固提出訴外人即被告員工鄭榮仁之筆記1 份、海巡署合約1 份、工程竣工結算書1 份、支票7 紙、被告結算表1 份(見本院卷第262 至276 頁)。然查,前揭鄭榮仁筆記係本件訴訟中所整理乙節,業據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343 頁反面),堪認該筆記僅為被告單方製作文書,尚難據此推認被告有15,225元損害。又依前揭被告結算表觀之(見本院卷第274 頁),備註欄則記載「成倡自行吸收」、「大興消防答應自吸收」之字樣,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是否有15,225元損害,即屬有疑。況被告並無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已指定期限要求原告履行,但原告仍怠於履行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⑸附表一編號22部分:被告主張原告未盡保管義務,致系爭工程驗收期間短少照明燈具,因向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光燈公司)購料,造成82,716元損害云云,固提出鄭榮仁之筆記1 份、被告與日光燈公司買賣契約1 份、支票4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77 至282 頁)。然查,前揭鄭榮仁筆記係本件訴訟中所整理乙節,業據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343 頁反面),堪認該筆記僅為被告單方製作文書。而參諸前揭買賣契約上備註欄雖手寫記載「業主結算數量」之字樣,然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海巡署海巡局就系爭工程燈具部分之結算數量即與該買賣契約備註欄所載數量一致,尚難據此推認被告因而有82,716元損害。況被告並無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就附表一編號22部分已指定期限要求原告履行,但原告仍怠於履行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⑹附表一編號24部分:被告主張因原告不改善缺失,乃代為雇工施作該工程云云,固提出被告工程日報表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86 至293 頁)。然查,依前揭日報表觀之,其上僅為電腦打字之資料,而無被告監工或工人之簽名或蓋章,尚難據此推認被告確有雇工從事該等項目之施工,縱認被告有雇工施作該項目,被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因雇工而支出必要費用係8,500 元,則被告主張受有8,500 元之損害,即屬有疑。況被告並無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就附表一編號24部分已指定期限要求原告履行,但原告仍怠於履行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㈡原告是否有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未修補?被告主張附表二之扣款,有無理由? 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工程業經業主驗收合格後起乙方負責保固3 年,在保固期內倘工程部分或全部走動、裂損、坍塌或發生其他損害時,經查明係由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應由乙方照圖樣負責無價修護,系爭契約第15條第2項亦有明文。 ⒉被告主張系爭工程驗收後原告有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未修補,然為原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工程驗收後,已盡保固修繕義務,被告未曾就附表二所示項目催告原告修繕等語,並舉證人即海巡署海巡局就系爭工程保固事項之承辦人張文義為證。 ⒊茲就附表二編號1 至5 之部分,析述如下: ⑴附表二編號1 部分:被告主張原告就系爭工程有消防部分瑕疵,經通知後仍未修繕,始僱請訴外人良鵬消防全設備有限公司(下稱良鵬公司)云云,然被告迄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確有僱請良鵬公司施工因而支出7,000 元必要費用之證明,尚難認被告主張系爭工程有附表二編號1 所示瑕疵為可採。 ⑵附表二編號2 部分:被告主張系爭工程驗收後,出現水電管線路之瑕疵,原告受通知後,仍未修繕,始僱請訴外人駿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駿韡公司)修繕附表二編號2 之項目,而支出52,500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78 頁),固提出工程估驗單1 份、改善缺失項目1 份、統一發票1 紙、支票3 張及附表三之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88至105 、231 至233 頁)。原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系爭工程驗收後發現有瑕疵時,海巡署海巡局有發文通知被告,並同時聯絡原告進行水管漏水之瑕疵修復,原告受通知後都有修好,未曾拒絕修復瑕疵,但98年之後,被告之鄭主任即告知不要再找原告修補瑕疵,被告要另找水電工修復乙節,業經張文義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50 、151 、152 頁),張文義為系爭工程保固事項之承辦人,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自無可能甘冒偽證風險,以虛偽陳述偏袒原告,張文義上開所述應屬可採,是被告就系爭工程自98年後之瑕疵修繕事項係主動要求海巡署海巡局不要聯繫原告修繕,乃由被告另覓他人處理,堪認被告自98年起即有意拒絕原告為系爭工程進行修繕甚明。另參諸附表三所示存證信函之寄送時間,分別係97年2 月5 日、97年2 月22日及97年9 月27日,而依前揭工程估驗單及統一發票以觀,該估驗期間係載明自98年9 月1 日起至98年9 月30日止,統一發票之簽發時間係98年10月29日,可知被告係遲至98年9 月間始要求駿韡公司為附表二編號2 所示項目之修繕,暨被告自98年起即不欲原告就系爭工程進行修繕乙節,已如前述,尚難認附表三所示存證信函係屬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 所示事項要求原告修繕之催告。此外,被告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原告就附表二編號2 所示項目受催告修繕後仍拒絕處理之情事,縱認系爭工程有附表二編號2 所示瑕疵,被告亦未證明該瑕疵係由原告工作不良及、材料不佳所致,依上開說明,自難認被告此部分主張為可採。 ⑶附表二編號3 部分:被告主張系爭工程驗收後,出現附表二編號3 之瑕疵,原告受通知後,仍未修繕,始僱請訴外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皇喜公司)修繕,而支出1,102 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79 頁),固提出被告工程估價單、支票、工程估驗單、轉帳傳票及皇喜公司施工圖片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34至241頁)。經查,依前揭工程估驗單觀之,皇喜公司於98年12月間施工項目合計15項,金額為6,983 元,核與前揭支票金額相符,足認被告因皇喜公司之施工而支付該公司之費用係6,983 元。然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由皇喜公司施工項目中何者屬原告應修補之瑕疵,且該瑕疵經修繕而支出之必要費用係1,102 元,況被告自98年起即不欲原告就系爭工程進行修繕乙節,既如前述,而被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附表二編號3 所示瑕疵係由原告工作不良及、材料不佳所致及原告受催告修繕後仍拒絕處理之情事,依上開說明,自難認被告此部分主張為可採。 ⑷附表二編號4 部分:被告主張於系爭工程保固期間,發生線路PC板燒毀情事,原告受通知後,仍未修繕,始僱請成倡公司更換受信總機PC板,而支出15,000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80 頁),惟被告迄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確有僱請成倡公司更換受信總機PC板因而支出15,000元必要費用之證明,尚難認被告主張系爭工程有附表二編號4 所示瑕疵為可採。 ⑸附表二編號5 部分:被告主張於系爭工程保固期間,有附表二編號5 所示瑕疵,原告受通知後,仍未修繕,始僱工修繕,而支出20,250元云云(見本院卷第301 頁),固提出被告工程日報表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86 至293 頁)。然查,依前揭日報表觀之,其上僅為電腦打字之資料,而無被告監工或工人之簽名或蓋章,尚難據此推認被告確有雇工從事該等項目之施工,縱認被告有雇工施作該項目,被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因雇工而支出必要修補費用係20,250元,則被告主張受有20,250元之損害,即屬有疑。況被告自98年起即不欲原告就系爭工程進行修繕乙節,已如前述,而被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附表二編號5 所示瑕疵係由原告工作不良及、材料不佳所致及原告受催告修繕後仍拒絕處理之情事,依上開說明,自難認被告此部分主張為可採。 ㈢原告就系爭工程款中未提出1,029,896 元之統一發票部分,可否請求被告付款? ⒈按請領該月帳款需附上當月之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始得請款;乙方向甲方請領工程款,應先開立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系爭付款辦法第3 項、第1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依系爭付款辦法第6 項及第10項之規定,被告應給付工程餘款等語,被告則辯稱:依系爭付款辦法第3 項、第11項之規定,原告請款需以提出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為停止條件,原告迄今尚有1,029,896 元之統一發票未提出,伊得拒絕付款等語。 ⒊經查,依前揭系爭付款辦法第3 項、第11項規定以觀,堪認原告請款前需提供當月之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始得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換言之,由原告先行提供當月之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係原告行使承攬報酬請求權之限制,而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原則,系爭付款辦法第3 項、第11項規定亦未違反公序良俗,且經兩造意思合致,則原告若未提供當月之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予被告前,自不得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又系爭付款辦法為系爭契約之一部,系爭契約既已有效成立,系爭付款辦法之規定亦已生效,則依上開說明,系爭付款辦法第3 項、第11項規定自非屬「條件」,被告此部分所辯,即不可採。 ⒋又原告另主張即令其未依約定提出統一發票,法院如認請求有據,亦應為命原告同時履行之給付判決,而不得遽予駁回原告之訴云云。惟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雖為民法第26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然所謂對待給付係指於雙務契約中,當事人彼此以其給付為對價關係而言,本件原告之給付為工程施作,被告之給付則為報酬,至兩造前開統一發票之開立,既非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難認係對待給付,而僅係原告行使報酬請求權之限制,原告此部分抗辯,難認有據。 ⒌再查,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合計19,018,113元,原告就高雄行政執行處於97年8 月14日以雄執寅96年營所稅執專字第00191069號執行命令向被告扣押原告之工程款453,057 元部分及先前請款已經被告扣款之39,664元部分,均已不請求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另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部分不得向原告主張扣款等節,業如上述,則原告就系爭工程完工驗收後得請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之總額為18,525,392元(計算式:19,018,113 -39,664-453,057=18,525,392)。然原告就系爭工程款提出統一發票之金額僅17,988,217元,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已支付原告16,239,148元一節,亦為兩造所不爭,暨原告未提出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之部分,不得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乙節,亦如前述,是原告僅得再請求被告支付1,749,069 元(計算式:17,988,217-16,239,148 =1,74 9,069),至原告未提出統一發票537,175 元(計算式:18,525,392-17,988,217 =537,175 )部分,即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㈠原告就系爭工程並無附表一所示債務不履行行為,亦無附表二所示瑕疵未修補之情事,則被告主張原告有附表一及二所示項目合計應扣工程款701,550 元,為無理由。㈡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49,069 元,及自100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一:96年11月15日驗收前原告債務不履行部分 ┌──┬─────┬───────┬───────┬──────────┬───┐ │編號│代施工公司│代雇工施作項目│扣款金額(元)│原告應施工範圍之依據│出處 │ ├──┼─────┼───────┼───────┼──────────┼───┤ │ 1 │南高翼起重│空調箱吊運及定│10,500 │依合約水電工程配合注│第18頁│ │ │工程有限公│位 │ │意事項第12條規定,甲│第181 │ │ │司 │ │ │方供料之設備,乙方需│至182 │ │ │ │ │ │自行定位及安裝帶另料│頁 │ │ │ │ │ │,並配合完工後之試車│ │ │ │ │ │ │。但乙方不施作,甲方│ │ │ │ │ │ │代請吊車施作,以利工│ │ │ │ │ │ │程驗收 │ │ ├──┼─────┼───────┼───────┼──────────┼───┤ │ 2 │金昱機電工│空調箱移位 │35,000 │依合約水電工程配合注│第18頁│ │ │業有公司 │ │ │意事項第12條規定,甲│第183 │ │ │ │ │ │方供料之設備,乙方需│至184 │ │ │ │ │ │自行定位及安裝帶另料│頁 │ │ │ │ │ │,並配合完工後之試車│ │ │ │ │ │ │。但乙方不施作,甲方│ │ │ │ │ │ │代請吊車施作,以利工│ │ │ │ │ │ │程驗收 │ │ ├──┼─────┼───────┼───────┼──────────┼───┤ │ 3 │汎武事業股│高壓電纜頭材料│79,695 │依合約承攬項目F119條│第188 │ │ │份有限公司│購買 │ │,乙方需負責工料1 式│頁 │ │ │ │ │ │,但乙方不購料施工,│ │ │ │ │ │ │甲方代購材料,以利工│ │ │ │ │ │ │程驗收 │ │ ├──┼─────┼───────┼───────┼──────────┼───┤ │ 4 │利盛電機冷│空調技師簽證費│11,000 │依合約承攬項目第六條│第193 │ │ │凍空調技師│ │ │,乙方需負責空調技師│頁 │ │ │事務所 │ │ │竣工簽證;但乙方不履│ │ │ │ │ │ │行合約(因乙方承攬該│ │ │ │ │ │ │項低估價格),甲方代│ │ │ │ │ │ │找技師簽証 │ │ ├──┼─────┼───────┼───────┼──────────┼───┤ │ 5 │元圻冷凍空│空調系統設備竣│12,000 │依合約承攬項目第六條│第195 │ │ │調技師事務│工檢查簽證 │ │,乙方需負責空調技師│至196 │ │ │所 │ │ │竣工簽證;但乙方不履│頁 │ │ │ │ │ │行合約(因乙方承攬該│ │ │ │ │ │ │項低估價格),甲方代│ │ │ │ │ │ │找空調設備竣工檢查 │ │ ├──┼─────┼───────┼───────┼──────────┼───┤ │ 6 │多彩工程行│開關邊批土補漆│20,000 │水電安裝開關插座,打│第205 │ │ │ │ │ │石太大孔,驗收不過,│至206 │ │ │ │ │ │油漆工代批土油漆 │頁 │ ├──┼─────┼───────┼───────┼──────────┼───┤ │ 7 │旺吉利有限│破壞磁磚 │28,000 │水電打石修理安裝器具│第207 │ │ │公司 │ │ │,土水代修補磁磚 │至209 │ │ │ │ │ │ │頁 │ ├──┼─────┼───────┼───────┼──────────┼───┤ │ 8 │旺吉利有限│破壞磁磚 │38,800 │水電打石修理安裝器具│第210 │ │ │公司 │ │ │,土水代修補磁磚 │至212 │ │ │ │ │ │ │頁 │ ├──┼─────┼───────┼───────┼──────────┼───┤ │ 9 │旺吉利有限│打除修補點工 │10,800 │水電打石修理安裝器具│第213 │ │ │公司 │ │ │,土水代修補粉光 │頁 │ ├──┼─────┼───────┼───────┼──────────┼───┤ │ 10 │旺吉利有限│砌磚打底 │7,200 │水電打石修理安裝器具│第 215│ │ │公司 │ │ │,土水代修補砌磚及粉│頁 │ │ │ │ │ │光 │ │ ├──┼─────┼───────┼───────┼──────────┼───┤ │ 11 │旺吉利有限│破壞磁磚 │14,400 │水電打石修理安裝器具│第214 │ │ │公司 │ │ │,土水代修補磁磚 │、219 │ │ │ │ │ │ │頁 │ ├──┼─────┼───────┼───────┼──────────┼───┤ │ 12 │勝琪交通股│吊貨櫃 │4,200 │驗收期間,吊離水電之│第224 │ │ │份有限公司│ │ │工具材料貨櫃,以利驗│至225 │ │ │ │ │ │收 │頁 │ ├──┼─────┼───────┼───────┼──────────┼───┤ │ 13 │勝琪交通股│吊路燈 │4,200 │依合約第十五條第1 項│第12頁│ │ │份有限公司│ │ │規定,驗收接管前,所│第226 │ │ │ │ │ │有已完未完之工程、建│至227 │ │ │ │ │ │材等皆由乙方負責,不│頁 │ │ │ │ │ │論天災人禍(甲方同樣│ │ │ │ │ │ │與海巡署對價規定)。│ │ │ │ │ │ │驗收期間,路燈損壞,│ │ │ │ │ │ │乙方不修復,甲方代叫│ │ │ │ │ │ │吊卡車施工 │ │ ├──┼─────┼───────┼───────┼──────────┼───┤ │ 14 │加百力國際│噴頭遺失 │9,750 │依合約水電工程配合注│第18頁│ │ │有限公司 │ │ │意事項第11條規定,甲│第228 │ │ │ │ │ │方供料之設備乙方須自│頁 │ │ │ │ │ │行收料…,並負責保管│ │ │ │ │ │ │至正式驗收合格。但驗│ │ │ │ │ │ │收期間短少15只噴灌頭│ │ │ │ │ │ │,超出業主結算數量,│ │ │ │ │ │ │代購噴灌頭 │ │ ├──┼─────┼───────┼───────┼──────────┼───┤ │ 15 │簡米 │清潔粗工 │44,400 │驗收期間,水電缺失頻│第242 │ │ │ │ │ │繁,打石維修管線後,│頁 │ │ │ │ │ │現場廢土垃圾不清除,│ │ │ │ │ │ │甲方代雇工清除現場移│ │ │ │ │ │ │留之廢土垃圾,以利驗│ │ │ │ │ │ │收 │ │ ├──┼─────┼───────┼───────┼──────────┼───┤ │ 16 │保險費 │ │57,000 │依合約第十三條規定,│第12頁│ │ │ │ │ │乙方需付工程險千分之│ │ │ │ │ │ │三 │ │ ├──┼─────┼───────┼───────┼──────────┼───┤ │ 17 │麗登照明有│燈具毀損購料 │20,160 │依合約第十五條第1 項│第12頁│ │ │限公司 │ │ │規定,驗收接管前,所│第243 │ │ │ │ │ │有已完未完之工程、建│至246 │ │ │ │ │ │材等皆由乙方負責,不│頁 │ │ │ │ │ │論天災人禍。驗收期間│ │ │ │ │ │ │,路燈損壞,乙方不修│ │ │ │ │ │ │復,甲方代購料施工 │ │ ├──┼─────┼───────┼───────┼──────────┼───┤ │ 18 │銘璟企業有│水電材料 │5,998 │乙方有請領臨時水電施│第247 │ │ │限公司 │ │ │工費,故障確都不修理│至249 │ │ │ │ │ │;故障維修材料由甲方│頁 │ │ │ │ │ │代購買 │ │ ├──┼─────┼───────┼───────┼──────────┼───┤ │ 19 │群展電機有│配電盤維修 │65,235 │甲方供應配電盤箱體,│第250 │ │ │限公司 │ │ │完整且美觀;乙方安裝│頁 │ │ │ │ │ │後,破損及撞損污黑無│ │ │ │ │ │ │法驗收,乙方也不修復│ │ │ │ │ │ │;甲方請配電盤廠商代│ │ │ │ │ │ │修復,以利驗收。附配│ │ │ │ │ │ │電盤廠商之報價單 │ │ ├──┼─────┼───────┼───────┼──────────┼───┤ │ 20 │辰將有限公│衛生器材購料 │18,819 │依合約水電工程配合注│第18頁│ │ │司 │ │ │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第251 │ │ │ │ │ │甲方供料之設備乙方須│至261 │ │ │ │ │ │自行收料…. 並負責保│頁 │ │ │ │ │ │管至正式驗收合格。但│ │ │ │ │ │ │驗收期間短少衛生器材│ │ │ │ │ │ │,超出業主結算數量,│ │ │ │ │ │ │甲方代購衛生器材,已│ │ │ │ │ │ │利安裝完成及驗收 │ │ ├──┼─────┼───────┼───────┼──────────┼───┤ │ 21 │成倡企業有│消防器材購料 │15,225 │依合約水電工程配合注│第18頁│ │ │限公司 │ │ │意事項第11條規定,甲│第262 │ │ │ │ │ │方供料之設備乙方須自│至276 │ │ │ │ │ │行收料…. 並負責保管│頁 │ │ │ │ │ │至正式驗收合格。但驗│ │ │ │ │ │ │收期間短少消防器材,│ │ │ │ │ │ │超出業主結算數量,甲│ │ │ │ │ │ │方代購消防器材,已利│ │ │ │ │ │ │安裝完成及驗收 │ │ ├──┼─────┼───────┼───────┼──────────┼───┤ │ 22 │台灣日光燈│照明燈具購料 │82,716 │依合約水電工程配合注│第18頁│ │ │股份有限公│ │ │意事項第11條規定,甲│第277 │ │ │司 │ │ │方供料之設備乙方須自│至282 │ │ │ │ │ │行收料…. 並負責保管│頁 │ │ │ │ │ │至正式驗收合格。但驗│ │ │ │ │ │ │收期間短少照明燈具器│ │ │ │ │ │ │材,超出業主結算數量│ │ │ │ │ │ │,甲方代購照明燈具器│ │ │ │ │ │ │材,已利安裝完成及驗│ │ │ │ │ │ │收 │ │ ├──┼─────┼───────┼───────┼──────────┼───┤ │ 23 │富威凱企業│燈頭焊接 │2,100 │依合約第十五條第1 項│第12頁│ │ │行 │ │ │規定,驗收接管前,所│第283 │ │ │ │ │ │有已完未完之工程、建│至284 │ │ │ │ │ │材等皆由乙方負責,不│頁 │ │ │ │ │ │論天災人禍。驗收期間│ │ │ │ │ │ │,路燈損壞,乙方不修│ │ │ │ │ │ │復,甲方代雇工施作 │ │ ├──┼─────┼───────┼───────┼──────────┼───┤ │ 24 │驗收期間點│缺失改善 │8,500 │驗收期間,乙方不改善│第285 │ │ │工 │ │ │缺失,由甲方代雇工施│至288 │ │ │ │ │ │作,以利驗收 │頁 │ │ │【細目】 │ │ │ │ │ │ │⑴96.09.04│⑴換路燈頭4組 │⑴1,750 │ │【僅列│ │ │ │ 及路燈玻璃和│ │ │點工改│ │ │ │ 燈泡 │ │ │善細目│ │ │⑵96.11.10│⑵5樓南側露台 │⑵1,750 │ │,未檢│ │ │ │ 排水管與透氣│ │ │附單據│ │ │ │ 管對調 │ │ │供核】│ │ │⑶96.11.11│⑶排水管與透氣│⑶1,750 │ │ │ │ │ │ 管對調、樓板│ │ │ │ │ │ │ 切除鐵釘 │ │ │ │ ├──┴─────┴───────┴───────┴──────────┴───┤ │合計:605,698元 │ └───────────────────────────────────────┘ 附表二:96年11月15日驗收後瑕疵未修補部分 ┌──┬─────┬───────────┬───────┬───────────┬───┐ │編號│代施工公司│代雇工施作項目 │扣款金額(元)│原告應修補瑕疵之理由 │出處 │ ├──┼─────┼───────────┼───────┼───────────┼───┤ │ 1 │良鵬消防全│消防維修 │7,000 │保固中有多項水電缺失,│【被告│ │ │設備有限公│ │ │通知改善確不來改善,代│未檢附│ │ │司 │ │ │雇工修理。 │單據供│ │ │ │ │ │ │核對】│ ├──┼─────┼───────────┼───────┼───────────┼───┤ │ 2 │駿韡科技有│水電管線路維修明細如下│52,500 │依合約第15條第2 項規定│第12頁│ │ │限公司 │: │ │,乙方負責保固3 年。但│第231 │ │ │ │1.受信總機蜂鳴器回路短│ │電話通知缺失、傳真缺失│至233 │ │ │ │ 路查修 │ │單、寄存証信函給乙方,│頁 │ │ │ │2.副隊長室走道牆壁滲水│ │仍未見乙方改善;甲方代│ │ │ │ │ (打石接水管) │ │雇工修理 │ │ │ │ │3.車道出入口感應器及控│ │ │ │ │ │ │ 制器故障(查修線路)│ │ │ │ │ │ │ │ │ │ │ │ │ │4.消防水帶破損更換 │ │ │ │ │ │ │ │ │ │ │ │ │ │5.消防栓接頭損壞無法雨│ │ │ │ │ │ │ 水帶接合(更換) │ │ │ │ │ │ │ │ │ │ │ │ │ │6.外排煙閘道清洗馬達無│ │ │ │ │ │ │ 法運轉故障(馬達線路│ │ │ │ │ │ │ 送修安裝) │ │ │ │ │ │ │ │ │ │ │ │ │ │7.污水池馬達4 處異常查│ │ │ │ │ │ │ (包紮防水膠布及水位│ │ │ │ │ │ │ 浮球調整) │ │ │ │ │ │ │ │ │ │ │ │ │ │8.404天花板被太隆抓漏 │ │ │ │ │ │ │ 破水管(打石補塑鋼土│ │ │ │ │ │ │ ) │ │ │ │ │ │ │ │ │ │ │ │ │ │9.一樓大廳旁之樓梯日光│ │ │ │ │ │ │ 燈掉落一半(鑽塑膠塞│ │ │ │ │ │ │ 孔鎖螺絲) │ │ │ │ │ │ │ │ │ │ │ │ │ │●以上共計52,500元(含│ │ │ │ │ │ │稅) │ │ │ │ ├──┼─────┼───────────┼───────┼───────────┼───┤ │ 3 │皇喜工程有│消防查修 │1,102 │依合約第15條第2 項規定│第12頁│ │ │限公司 │ │ │,乙方負責保固3 年。但│第234 │ │ │ │ │【與單據金額不│電話通知缺失、傳真缺失│至235 │ │ │ │ │符】 │單、寄存証信函給乙方,│頁 │ │ │ │ │ │仍未見乙方改善;甲方代│ │ │ │ │ │ │雇工修理 │ │ ├──┼─────┼───────────┼───────┼───────────┼───┤ │ 4 │成倡企業有│更換受信總機PC 板 │15,000 │保固期間線路短路,造成│【被告│ │ │限公司 │ │ │PC板燒毀,乙方被通知修│未檢附│ │ │ │ │ │理仍不去修理,甲方代雇│單據供│ │ │ │ │ │工施作修理線路完成後,│核對】│ │ │ │ │ │消防器材廠商檢查線路修│ │ │ │ │ │ │妥後,才願意更換PC板 │ │ ├──┼─────┼───────────┼───────┼───────────┼───┤ │ 5 │驗收期間點│缺失改善 │20,250 │96年11月15日以後保固期│第285 │ │ │工 │ │ │間,乙方不改善缺失,由│、289 │ │ │ │ │ │甲方代雇工施作,以利驗│至293 │ │ │ │ │ │收 │頁 │ │ │【細目】 │ │ │ │ │ │ │⑴98.09.12│⑴修補2 樓副隊長室之浴│⑴4,200 │ │【僅列│ │ │ │ 室磁磚及粉光(水電打│ │ │點工改│ │ │ │ 石接管後) │ │ │善細目│ │ │ │⑵5 樓走道天花板修理滲│ │ │,未檢│ │ │ │ 水管路 │ │ │附單據│ │ │⑵98.09.18│ │⑵5,000 │ │供核】│ │ │ │⑶B1樓天花板4 污水吊管│ │ │ │ │ │ │ 滴水至停車格 │ │ │ │ │ │ │ │ │ │ │ │ │⑶98.09.19│⑷2 樓副隊長室外面走道│⑶1,950 │ │ │ │ │ │ 牆粉光批土油漆 │ │ │ │ │ │ │⑸噴罐閥箱土石下陷填補│ │ │ │ │ │ │ ,禮堂後面石板下方掏│ │ │ │ │ │⑷98.10.07│ 空填土,地下室外牆2 │⑷2,350 │ │ │ │ │ │ 處管邊滲水處打矽利康│ │ │ │ │ │ │ ,屋頂B 梯水池邊管束│ │ │ │ │ │⑸98.12.19│ 刷防水劑(滲水至5 樓│⑸6,750 │ │ │ │ │ │ 落地型配電盤) │ │ │ │ ├──┴─────┴───────────┴───────┴───────────┴───┤ │合計:95,852元 │ └────────────────────────────────────────────┘ 附表三 ◎96年11月15日驗收後被告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原告改善部分 ┌──────────┬──────────┬─────────┐ │高雄文化中心郵局第 │高雄文化中心郵局第 │新興郵局10044號存 │ │119號存證信函 │136號存證信函 │證信函 │ │(97.02.05 送達) │(97.02.22寄發) │(97.09.27寄發) │ │ │ │ │ │(本院卷第88至93頁)│(本院卷第94至101 頁│(本院卷第102至105│ │ │) │頁) │ ├──────────┼──────────┼─────────┤ │1.餐廳後方之庭園燈一│1.餐廳後方之庭園燈一│1.一樓川堂(後側)│ │ 盞遭風吹落損壞 │ 盞遭風吹落損壞 │ 外面步道磚下陷,│ │ │ │ 管路破損 │ │2.噴灌設備所有噴頭角│2.噴灌設備所有噴頭角│2.一樓噴灌閘閥集中│ │ 度需調整 │ 度需調整 │ 處,土壤下陷,管│ │ │ │ 路破損 │ │3.三樓體技場冷氣出風│ │3.一樓川堂外面(後│ │ 口漏水 │ │ 側)污水放流井旁│ │ │ │ 邊土壤下陷,管路│ │4.樓頂水塔馬達抽水時│3.樓頂水塔馬達抽水時│ 破損 │ │ 產生震動及噪音 │ 產生震動及噪音 │4.一樓禮堂外之花台│ │ │ │ 土壤下陷,管路破│ │5.南側地下室樓梯入口│4.北側地下室樓梯入口│ 損,步道磚下方淘│ │ 管道間漏水 │ 管道間漏水 │ 空 │ │ │ │5.地下室污水泵安裝│ │6.圓形花圃投射燈開關│ │ 不良,馬達運轉時│ │ 跳脫法開啟 │ │ ,馬達與著脫處冒│ │ │ │ 水泡,造成排水量│ │7.噴灌噴頭大部分損壞│5.噴灌手動控制區管路│ 減少 │ │ (旋轉型) │ 接頭、大廳右側噴灌│6.餐廳側之屋頂一處│ │ │ 管路漏水及噴頭噴灌│ 排水不通 │ │8.地下室低壓集合式電│ 大部分損壞(旋轉型│ │ │ 錶(yp盤)故障 │ ) │ │ │ │6.地下室低壓集合式電│ │ │9.大廳樓梯消防警示燈│ 錶(yp盤)故障 │ │ │ 損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