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黃國川、秦慧君、何佩陵
- 原告黃金美即皇吉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美即皇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7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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