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金美即皇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7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7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