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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國川秦慧君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金美即皇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7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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