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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黃國川秦慧君何佩陵

  • 原告
    黃金美即皇吉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美即皇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7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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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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