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3號反訴原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反訴被告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反訴被告 中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47,743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反訴書狀繕本,須待反訴起訴合法後,再予送達;另反訴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依法僅得提起反訴,如欲於反訴訴訟程序進行代理行為,應另提反訴委任狀,均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