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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李昭彥

  • 當事人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中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3號反訴原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反訴被告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反訴被告  中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47,743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反訴書狀繕本,須待反訴起訴合法後,再予送達;另反訴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依法僅得提起反訴,如欲於反訴訴訟程序進行代理行為,應另提反訴委任狀,均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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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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