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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3號

反訴原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反訴被告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反訴被告
中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47,743 元,應徵第

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反訴書狀繕本,須待反訴起訴合法後,再予送達;另反訴原

告之訴訟代理人依法僅得提起反訴,如欲於反訴訴訟程序進行代

理行為,應另提反訴委任狀,均併予敘明。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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