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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海商字第3號

損害賠償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加仁
被告
太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WIRE SHIPPING LTD. 因98年度海商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64,737 元(起訴時美金匯率為1:31.12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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