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宏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資產有房屋2 筆,評定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177,900 元,帳面價值1,330,027 元;運輸設備、生財器具、其他固定資產及未攤銷費用帳面金額合計558,717 元、現金及存款69,507元、進項稅額876 元、存出保證金160,000 元,而尚有未清償之合作金庫借款債務98,679,091元、應付銀行利息7,769,610 元、應付費用1,802,275 元、應納營業稅10,030元,股東往來31,361,280元,聲請人之資產負債情形,截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帳面資產價值為2,119,127 元,帳面負債金額達140,162,286 元,聲請人資產不敷清償所負債務,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破產等語。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法以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目前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阿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有義、王色瓊、甲○○陳報狀及泰國盤谷銀行台北分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勞工保險局回函在卷可查。聲請人之資產大於負債,其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而有破產之原因乙節,尚堪採信。 ㈡附表所示之房屋稅(本稅)及盤谷銀行之債權,均為有優先權之債權,以聲請人目前帳面資產2,119,127 元,尚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則聲請人之資產,於清償優先債權後,已無餘額可得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使眾多破產債權人有受清償而獲得分配之可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周耿瑩 ┌──┬──────────┬─────────────┐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 ├──┼──────────┼─────────────┤ │1 │泰國盤谷銀行 │有擔保債務 │ │ │ │本金:美金4,040,397.63元。│ │ │ │利息:美金5,050,152.35元 │ ├──┼──────────┼─────────────┤ │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本稅1,616,018 元滯納│ │ │ │金238,090 元 │ ├──┼──────────┼─────────────┤ │3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199,822,902 元(含利息、違│ │ │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約金)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 │ │ ├──┼──────────┼─────────────┤ │4 │勞工保險局 │17,662元 │ ├──┼──────────┼─────────────┤ │5 │甲○○ │11,391,316元 │ ├──┼──────────┼─────────────┤ │6 │王色瓊 │140,634元 │ ├──┼──────────┼─────────────┤ │7 │王有義 │140,634元 │ ├──┼──────────┼─────────────┤ │8 │阿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155,00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