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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富強吳文婷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訴人
建健家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原名周永龍)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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