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豐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淑冬會計師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相對人公司股數5,000,000 股,股權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佔總股權29.41 %,屬持股已達3 %以上之股東,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投資,已繼續持有該等股份1 年以上。相對人公司於98年9 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並提請承認相對人公司97年度各項會計決算表冊,惟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乙○○及案外人陳侗亮對該帳冊內容資金流向不明且未檢附任何證據,當場表示異議。又聲請人所佔總股權29.41 %,兼法定代理人乙○○所佔總股權14.71 %、案外人股東蘇智盛佔總股權10.29 %(委託乙○○出席)及案外人股東吳愛月佔總股權14.71 %(委託案外人陳侗亮出席),四者總計佔總股權69.12 %,既已表示異議,依法股東會即無法通過上開表冊之承認。詎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會仍違法決議通過表冊之承認,且漏未記載案外人陳侗亮當場聲明異議等情,足認相對人公司有隱匿公司資金及違法淘空公司資產之嫌,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帳目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股東名簿1 份、股東會議記錄1 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東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為證,經核閱無誤,並為相對人公司所不爭執,是聲請人既符合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參酌最高法院上揭裁定意旨,自應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又就檢查人之人選部分,聲請人陳稱可選派王淑冬會計師擔任,而經本院函詢結果,王淑冬會計師亦表示同意接受擔任本件檢查人職務,有本院98年10月28日雄院高98聲磨字第82號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而王淑冬會計師係東吳大學會計系學士,曾任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目前為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分所所長,有其個人資料在卷可稽。本院認以王淑冬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