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 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6,8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