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35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464 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