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 告 吳世佳即宏展商行 被 告 台灣鴻德麵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鴻德麵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8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