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0號
- 原告
-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1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