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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柯彩燕

  • 原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乙○○ 丙○○ 甲○○ 前列三人共同 原告與被告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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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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