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乙○○ 丙○○ 甲○○ 前列三人共同 原告與被告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