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聲請人
- 甲○○○○○ ○○○○○○○○○○○○○
- 聲請人
- Rep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鄧國璽律師
- 相對人
- 鴻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美國洛杉磯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284 元(計算式:75,216.17 美元×臺灣銀行98年7 月31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3.002 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