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認可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秦慧君

聲請人
甲○○○○○ ○○○○○○○○○○○○○
聲請人
Rep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相對人
鴻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美國洛杉磯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284 元(計算式:75,216.17 美元×臺灣銀行98年7 月31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3.002 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